5.1 装置


5.1.1 主要性能参数
5.1.1.1 装置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。
5.1.1.2 泡沫喷雾喷头额定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.35MPa。
5.1.1.3 氮气瓶组贮存压力不应大于15MPa。
5.1.1.4 泡沫喷雾灭火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为4℃~50℃,特殊场所使用应标注出来。
5.1.2 构成及要求
5.1.2.1 装置应由储液罐、泡沫灭火剂、动力瓶组、驱动装置、减压装置、分区阀、单向阀、泡沫喷雾喷头、控制盘、管网等部件组成。
5.1.2.2 装置各部件应固定牢固、连接可靠,部件安装位置正确,整体布局合理,便于操作、检查和维修。装置各部件间连接螺纹、法兰、沟槽等连接方式应符合GB/T 9112、GB/T 17241.6或GB 5135.11等标准的规定。
5.1.2.3 装置中相同功能部件的规格应一致,各动力瓶组贮存容积、贮存压力应一致。
5.1.3 外观
5.1.3.1 装置各构成部件应无明显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,部件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,防腐涂层、镀层应完整、均匀。
5.1.3.2 在气体瓶组的外表正面应标注相应气体名称或相应气体字符代号。字迹应明显、清晰。
5.1.3.3 装置每个操作部位均应以文字、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,分区阀、单向阀应标示介质流动方向。
5.1.3.4 铭牌应牢固地设置在装置明显部位,注明:产品名称、型号规格、瓶组贮存压力、执行标准代号、灭火剂充装量、灭火剂类别、灭火剂有效期、使用温度范围、生产单位、产品编号、出厂日期等内容。
5.1.4 准工作状态
装置各操作部件的工作位置、控制盘的控制、监视功能,均应处于正常准工作状态。
气体瓶组的气体泄漏监视装置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,泡沫灭火剂充装量不应低于设计值。
5.1.5 启动运行要求
5.1.5.1 启动方式
装置启动方式应符合以下要求:
a)装置应具有自动启动、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功能;
b)机械应急启动应有防止误动作的有效措施,并用文字或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。
5.1.5.2 延时启动功能
装置的自动启动应具有延迟启动功能,延迟时间可在0s~30s范围内连续可调,分档可调时每档间隔不应大于10s,延迟时间测量误差应不大于设定时间的20%。
5.1.5.3 启动运行
装置启动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:
a)装置采用不同方式启动,其动作应准确、可靠、无故障;
b)装置的运行参数,如延迟时间、连续供给时间等应在设计规定的范围内;
c)灭火剂喷射过程中和喷射后的显示、报警及输出端子动作情况均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5.1.6 灭火性能
5.1.6.1 灭B类油盘火性能
灭火装置按6.31进行灭火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:
a) 喷射的泡沫层应完全覆盖燃料表面;
b) 泡沫灭火剂喷射结束前火应完全熄灭;
c) 灭火后泡沫覆盖的燃料不应复燃、烛烧或闪燃;
d) 灭火后,油盘中应剩余燃料。
5.1.6.2 其他类型灭火试验
可按照生产企业提供的有效灭火模型进行灭火试验。灭火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;
a) 泡沫灭火剂喷射结束前火应完全熄灭;
b) 灭火后泡沫覆盖的燃料不应复燃、烛烧或闪燃;
c) 灭火后,应剩余燃料。

目录导航